供应商入驻专用条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在供应商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平台运营者制订的各项业务规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供应商参与平台运营者组织的相关业务事宜达成供应商入驻专用条款。
第二条 协议的订立
本协议(如无特殊说明,供应商入驻专用条款部分的“本协议”将包括《用户注册协议》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平台运营者与供应商之间就履行本协议所形成的补充协议、单方承诺等形式的其他有效约束)由平台运营者与拟在“数字供销”以独立第三方经营者身份设立店铺进行经营的法律实体(或称“供应商”)共同缔结。
第三条 供应商入驻要求
(一)供应商应遵守平台的有关规定,采取符合平台规定的程序方式入驻平台,享受平台提供的服务。
(二)供应商从事商品交易/提供服务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商品/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供应商应当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该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供应商中心后台更新公示信息,最晚应于3个工作日完成补正完毕,否则将影响您继续使用平台【请关注本协议第三章第十条第4项、第三十四条服务终止情形之二】。供应商若关停店铺、终止在平台上的交易,应当提前30日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三)供应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文件进行合法经营;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完整性,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四)供应商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原则及双方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换货、退货、售后服务、在线客服服务等义务);供应商应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采购人。
(五)供应商应保证对其上传至平台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账号信息、商品信息等)拥有合法的权利,因此类信息导致的一切投诉、举报、处罚、诉讼等,都将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平台承担任何责任的,供应商须赔偿平台所遭受的损失(赔偿范围见本协议通用条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与平台规则的后果”),无论商品/供应商与平台的合作协议、本协议等是否终止。
(六)供应商可基于自己的意愿退出平台,在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应向平台发出书面申请,经平台审核通过后,按照本协议通用条款第三十五条服务终止情形之三处理。
(七)供应商明确同意:在供应商与平台的各项协议终止之后至服务终止所需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平台规则规定的流程和条件成就之前(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关停、在线客服系统功能关闭、账户注销、款项结算、票据开具与退回、公示期满等流程和条件),由于商品/供应商留存在平台上的一切信息所引起的各种纠纷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商品/供应商承诺不因此向平台主张任何权利。
第四条 店铺服务开通及停止
(一)对于供应商拟开展经营的店铺,平台运营者在供应商提出开店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核。考虑到“数字供销”属政策性平台,仅具备特定资格的主体有权注册成为供应商,因而该等资格审核主要核实供应商身份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及具备法律要求的主体资格。该等审核仅为形式审查,并不代表平台运营者对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的认可或担保。
(二)平台运营者为供应商开通店铺服务后,供应商可使用“数字供销”用户名及自设密码登录供应商中心,根据“数字供销”相关规则及流程向供应商指定店铺上传、发布商品信息,与采购人交流、达成交易,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偿服务等。
(三)供应商申请退出或被清退出“数字供销”的,平台运营者自收到供应商退出申请或平台运营者执行清退操作起,平台运营者将不再为供应商提供“数字供销”的相应服务。如因供应商未完结已发生的交易需要延缓关闭服务功能的,可另行申请和处理。
第五条 信息安全与保密条款
(一)供应商与平台对于本协议的签订、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关于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平台运营者或供应商已经合法公开披露的内容除外):
1、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尤其是本协议约定业务所涉商品的价格及优惠、“数字供销”使用费的标准等;
2、各方在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业务资料、内部规定、操作规程等;
3、供应商在办理本协议约定业务时获悉的订单资料和“数字供销”用户、指定收货人相关的采购人信息等;
4、各方在提供信息时明确告知对方须保密的其他信息。
(二)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或软件等,在本协议终止后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三)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四)任何一方均应告知并督促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遵守保密条款,并对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协议终止后后续事项的处理
(一)自终止合作之日起,平台运营者将关闭供应商“数字供销”账户权限,下架供应商店铺内全部商品,供应商将无法再通过该账户进行任何形式的操作,“数字供销”前端网站不再显示任何供应商的商品信息。
(二)本协议终止后,平台运营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隐私政策》的同时,有权在后台保留供应商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行为相关记录等数据,但无义务向供应商提供保留的信息数据,亦不承担在协议终止后向供应商或第三方转发任何未阅读或未发送的信息的义务,也不就协议终止向供应商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三)供应商与平台合作终止,并不免除供应商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售后服务及产品保证责任,供应商仍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及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如在供应商与平台协议终止后,因供应商商品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而导致平台运营者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供应商仍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应商的经营导致纠纷或政府部门查处的,供应商应按平台运营者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应自行对接解决或由平台运营者协助处理解决,由此造成平台运营者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虽未支付但已经确认需要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罚金、诉讼仲裁费用、差旅费、第三方机构调查与检测费用、恢复声誉所支出的营销成本,以及平台运营者为解决该等纠纷或查处所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维权成本)。
(二)供应商承诺诚实信用,不在“数字供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合格商品或侵权商品等,也不会进行《供应商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实施细则》等平台规则中明确的“供应商违规行为”,否则除由供应商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采购人及其他受损方承担责任外,平台运营者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货值3倍且不低于5000元的违约金,于平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影响平台运营者依照本协议及平台规则的约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同时平台运营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平台规则对供应商采取措施。
第八条 本协议的通知与送达、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按照本协议通用条款部分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九条 当您阅读并勾选同意本协议、填写注册信息并提交后,即表示充分阅读、理解、接受本协议的内容,愿意遵守其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请立即停止注册程序,停止使用平台。如您已经注册,不同意本协议变更后的部分或全部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平台;勾选同意或继续使用平台的,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变更后的全部条款,并愿意将其作为您与平台间的新的有效约定。
附件1:企业承诺函
附件2: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附件3:诚信经营承诺书
附件1承诺函
承诺函
数字供销平台及平台运营者:
我公司承诺在数字供销平台(“数字供销”)销售的农副产品(或原料)均产自本县(区)/县级市,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或其他我方承诺与保证的,我公司自愿承担对平台的违约责任,并同意平台处理与公示我公司相关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者,同意平台将我司/单位违规行为上报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中公示。
我司/单位自愿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同意平台公示我司/单位相关资质及成交信息。
特此承诺!
附件2反商业贿赂承诺
反商业贿赂承诺
为了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维护数字供销平台(简称“平台”或“数字供销”)与用户的共同利益,促进平台竞争环境良好发展,我方作为供应商,愿与平台共同努力维护合作廉洁性,郑重承诺:
(一)我方不会进行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即我方不会进行为获取与“数字供销”的合作或与合作相关的利益,通过其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给予“数字供销”员工或“数字供销”员工利益代言人的一切物质或精神上的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礼品、样品、有价证券、娱乐票券、会员卡、货币或货物形式的回扣、回佣、就业或置业、供应商付款的旅游、宴请及个人服务等)。
(二)我方不会在合作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即我方不会牟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政策、违反平台规则或违反供应商作出的承诺与保证,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利益。不正当利益不仅可以表现为获取手段的非法性和不正当性,也可以表现为利益本身的违法性或违规性,不正当利益的取得将可能侵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其他用户利益、平台利益。
(三)我方承诺不进行如下商业贿赂及与商业贿赂相关的不当行为:
(1)我方承诺不向平台运营者(含平台运营者关联公司,以下统简称“数字供销”)员工及其亲属、利益代言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
(2)如有我方的股东、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合作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成员系“数字供销”员工或其利益代言人的, 我方保证在合作前以书面方式如实、全面告知平台运营者。
(3)合作过程中,我方承诺不会允许“数字供销”员工及其配偶持有或由第三方代持有我方股权(但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且低于发行在外 5%的权益、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无实际控制权的基金、或通过受益人非本人或利益代言人的信托方式持有的股份除外),亦不会聘用“数字供销”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外包服务、兼职、咨询顾问等其他形式)。我方如聘用“数字供销”员工配偶及其他利益代言人的,保证在聘用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如实、全面告知平台运营者。
(四)我方明确知晓平台的特殊性,充分理解廉洁合作对“数字供销”的重要意义。我方同意: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数字供销”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与我方的合同(包括用户注册协议及其他相关服务协议、合作协议),同时我方同意向平台运营者支付1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于收到平台运营者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如未及时支付,我方同意平台运营者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并将我方列入合作黑名单,即为永不合作的供应商。
(五)若我方违反本承诺,除应支付前述违约金外,我方就违反本承诺的行为中所获取的全部收益均系给“数字供销”造成的损失,不论其与“数字供销”的实际损失是否正向相关,我方均承诺将该等收益等额赔偿给“数字供销”,如不足以弥补“数字供销”损失的,“数字供销”有权就差额部分继续向我方追偿。该等赔偿可自我方缴存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六)我方同意,如我方违反本承诺的,平台运营者可以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及我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对违反本承诺的行为(包括其他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独立判断,并就判断结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及我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对我方进行处理。
(七)若我方知悉或怀疑“数字供销”员工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我方将及时向“数字供销”举报。
附件3诚信经营承诺书
诚信经营承诺书
数字供销平台及平台运营者:
为了共同保障数字供销平台(“数字供销”)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我司/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二、保证不销售质量不合格、过期、假冒伪劣或其他不合格商品。
三、保证不使用虚假、违规宣传诱导和欺骗采购人,保证所售商品及活动页面宣传的真实性。
四、保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合法,有完整、真实的品牌授权及销售资质。
五、保证不向“数字供销”的工作人员行受贿赂,严格遵守反商业贿赂相关协议与承诺。
六、保证遵守“数字供销”的规则制度,不从事违反平台规则的经营活动。
如有违背上述承诺,我司/单位愿意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的基础上向平台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如因销售假冒商品,一经核实,我司/单位同意承担已售商品累计货值3倍的违约金(已售商品累计货值3倍低于5000元或难于计算的,以5000元为准计违约金),同意被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永久丧失“数字供销”供应商资格,由平台按照平台规则终止与我司/单位的服务关系。
(二)如因商品质量问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一起行政处罚的,我司/单位同意“数字供销”按照平台规则对我司/单位店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暂停或终止服务、冻结或注销账户、临时或永久性限制账户全部或部分平台功能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并采取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处理方式;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我司/单位同意被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另外再承担5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同时被列入“合作黑名单”,三年内无法再与“数字供销”合作。
(三)如因商品虚假宣传,一经确认,我司/单位同意按每款违规商品10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累计下架商品量达到10款(含本数)的,我司/单位应按“数字供销”要求进行店铺整改,并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到“数字供销”总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考试。
(四)我司/单位同意“数字供销”或其委托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其产品明示的标准对我司/单位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数字供销”有权根据抽检不合格严重情形,按照平台规则采取包括扣除我司/单位履约保证金在内的处理措施。